它比薛之谦的回应离谱一百倍
♪ 你如此特别,我又怎会失望 ♫每天上午9:30,伊姐在这等你文 | 伊姐(周桂伊)本来觉得,这件事没有必要说,很快会平息。这几天事态的发展,觉得不能不说。薛之谦为《飞驰人生2》打Call了,发了一个长图,这是好事。但长图里包含着一些盗摄的图,很快,这件事上了热搜。内容如下,上下滑动查看全部↓↓盗摄在大众语境里,一直有争议,简单说,电影行业从业人士认为的“文明观影”,在部分消费者心里是矫情——“我花钱了,又没用作商业传播,我拍几个图发圈怎么了?”这件事里最迷幻的部分是,有微博亲自出来权威辟谣:“法律上没有盗摄这一说法。”这成为了给所有“盗摄者”撑腰的底气。本来薛之谦只是打油诗杠大家“本尊在谢”。现在性质变了,人家倒打一耙,觉得所有议论这件事的,都是“蹭流量”。我本人是薛之谦的歌迷,2023还去上海看了演唱会。但这件事,他作为公众人物,做的崩坏式示范,包括后续冷嘲热讽的态度,文化素质的确不怎样。做人、专业、天赋、格局,真的是四种不同的东西,不要因为一个人有一样,就默认他有四样。现在,一些报复式的行为出现了,有人在影院拍摄小视频,有人用短视频平台直播《热辣滚烫》,有人还把电影内容投屏。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电影院,都会在影院的明显位置,以及电影放映之前,明确提示,电影放映期间,屏摄是违法的。不管你出于什么目的,屏摄本身就是违法。比如,美国超过41个州有禁止在影院内屏摄的法律规定,违法者最高会被判处3年监禁。比如,我们的香港地区,也严禁“盗摄”。“盗摄”这个词目前在法律上没有出现,但是,是不是法律上暂时没有出现标准词汇,这个共识,就应该被默许为不存在?《第二十条》正在上映,它讲了一个什么故事呢?大概就是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十条,是在无数办案经验累积+民众呼声+专业人士共同努力下,做出了修正。它进一步明确了“正当防卫”的定义,极大程度阻止了一些村霸、小社会团体霸凌,而当事人无能为力任人宰割的现象。张艺谋用一个春节档电影,告诉我们:“法律也是有可能迟滞的,法律也在不断跟上社会发展,它是有修订和完善的空间的。”以下是央视六套电影频道,通过专业律师,对“盗摄”给出的明确定义。最最重要的一点是,当我们谈论“盗摄”,我们从来不是在谈论“你是否违法,用作盗版”,我们谈论的是“遵守公约,文明观影”。电影院是公共场合,电影和小荧屏最大的区别是,“仿佛回到子宫的沉浸感”。作为观众,虽然你买票了,但也需要稍微牺牲一下自己的自由,来配合公共的观影氛围。比如不要大声喧哗,不要随意走动,不要在影厅内打电话,以及,不要屏摄。(不同影院的电影票背面都会提示:"影厅内严禁摄影、录音及录影。")◆ 在影院大声喧哗不违法,但是,你打断了沉浸感,打扰了他人。◆ 你的孩子在影院跑来跑去不违法,但会打扰他人。◆ 你在影院一边看电影一边肆无忌惮玩手机,不违法,但你屏幕的光会让邻座出戏,打扰他人。这些行为不违法,但它不文明,不道德。一个高度文明的社会,不仅有法律,那是底线,它还得有公约。对于不文明,别说正面肯定,即便是漠视,就已经带来了破窗效应。“以一幢有少许破窗的建筑为例,如果那些窗不被修理好,可能将会有破坏者破坏更多的窗户。最终他们甚至会闯入建筑内,如果发现无人居住,也许就在那里定居或者纵火。”这就是1982年由詹姆士·威尔逊(James Q. Wilson)及乔治·凯林(George L. Kelling)提出的,破窗效应。环境中的不良现象如果被放任存在,会诱使人们仿效,甚至变本加厉。今天电影院出现的魔幻直播、录制小视频、逐帧拍摄,都是“对盗摄默许”,带来的“破窗效应”。关于“盗摄”这件事,说实话,一些公开纵容,比一个明星的无知,严重一百倍。它对电影行业和公共道德,都造成了永久性伤害,需要很多年,很多人,无数耐心科普,劝说,解释,才能挽回。媒体人何小沁说得很对:这是一种对“道德滑坡”的公开纵容。“凭什么坐高铁不能打电话外放视频,凭什么地铁上不能放松心情地大吃大喝,凭什么看电影不能录点自己喜欢的视频,人权呢?”以后有人提出这种问题,建议艾特那条微博,共同探讨,上下求索。以及,如果。◆ 以后有人坐地铁,在你旁边脱鞋抠脚。◆ 以后同事对你不满,在你的工位吐痰。◆ 以后坐火车,有人狂踹你椅背,屡教不改.......某些专家请主张大家忍着,因为,这些行为都不犯法。最后说一句,别的我不管,来参加“伊姐观影团”,必须严禁盗摄,永远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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